索引号: | 014207926/2015-0088 | 文号: | 通体〔2015〕30号 |
信息来源: | bet365官方洲版 | 生成日期: | 2015年09月17日 |
生效日期: | 有效性: | 有效 | |
名称: |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意见 | ||
主题: | 附件: |
各县(市)区体育局(教体局、文体新局、社会事业发展局):
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,推进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》、《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,结合我市实际情况,提出如下意见:
一、加强领导
公共体育设施,是指由政府和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并面向社会开放、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建筑物、场地、设备。设施安装调试后捐赠给城市社区、乡镇、村、学校和机关企事业等受赠单位,用于开展全民健身活动。
各级体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,强化督查力度,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体育设施管理,充分发挥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。
二、属地管理
公共体育设施实行“属地管理”,由受赠单位进行管理,受赠单位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,对工程(点)进行管理、登记、建档,防止国有资产流失。受赠单位因领导不力、管理不善,不能保证工程(点)的公益性和安全性,出现严重问题,造成不良影响的,受赠单位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。因管理不善造成器材损坏、丢失的,由受赠单位负责修复、赔偿,造成人身伤害的,由受赠单位负责赔偿。
公园、绿地、广场等场所的公共体育设施,由该场所的管理单位进行管理。
三、明确职责
各县(市)区体育部门要明确职责,积极主动的协调相关职能部门,确保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有序规范。负责全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;建立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数据库,向市民提供健身咨询服务;筹措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管理经费;负责制定全市公共体育设施具体的管理规范,对违反公共体育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。协调规划、住建部门,配合做好各地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工作。协调教育部门联系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,指导开放学校做好健身器材的管理工作。
四、规划建设
体育部门会同规划、建设部门提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规划,确定建设项目,由各县(市)区体育部门、行政村(街道)、社区具体负责建设,建设项目如涉及土地、规划、园林绿化等部门,由受赠单位负责协调。
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要严格按照国家、省有关工程建设规定执行。所使用的健身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要求,并与器材供应商签订安全质量、售后服务、使用保险等合同。
体育部门应加强对全民健身设施建设、管理的监督检查,对不符合标准的,依法责令限期整改。
五、完善制度
建立巡查制度。各县(市)区体育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的公共体育设施进行检查,各受赠单位要安排专人开展日常巡查工作,建立巡查档案,确保公共体育设施安全、正常使用。
建立维修制度。各受赠单位要在日常巡查的基层上,建立器材维修制度,质保期内由生产厂家负责保修(三包),质保期后由受赠单位负责维修。省市配套建设的器材使用期满后,由受赠单位提出申请,报市体育局同意后予以报废。
建立捐建备案制度。在公园、绿地、广场、新建小区、老小区整治过程中配建的公共体育设施和社会捐建的公共体育设施,应根据“属地管理”的原则,由建设单位到体育部门备案。
建立通报制度。每年对各相关单位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进行考核,对在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、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标准奖励。对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,出现人身伤害事故,造成不良影响的,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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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6月23日